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4號
原 告 億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秦詩漣
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
謝建弘律師
陳冠中律師
被 告 澎湖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 陳光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797,75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34,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庭 法 官 費品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杜依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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