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1號
原 告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
法定代理人 許文光
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
張志堅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950,902元
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,1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高慧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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