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6號
原 告 黃群凱
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益企業行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澎湖縣○○
市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其上建物(門牌號碼:澎湖縣○○市○○里00
鄰○○○00000號)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74,500元(依澎湖縣政府使用執照所載工
程造價);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兩造承攬報酬酌減4,325,000
元,又原告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故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5,399,500元(計算式:1,074,
500元+4,325,000元=5,399,5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,68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(澎湖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○000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
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洪鈺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