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4號
PHDV,114,消債更,4,2025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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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
聲 請 人 程美蓮
代 理 人 吳武軒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文件、資料
及說明到院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,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
備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民事庭  法 官 費品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杜依玹附件:
一、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?為何積欠債務? 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?
二、收入部分,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:          ㈠應說明聲請前二年(即自112年3月至114年2月)之每月薪資 數額為何?薪資領取之方式為何(如匯款、現金、支票等) ?並提出各類證明文件。
 ㈡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最近二個年 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。
 ㈢目前職業?最近半年每月薪資數額為何?(不得預先扣除生 活必要支出費用,如勞健保費用等),並提出完整之薪資明 細、在職證明(均請附有「公司大小章」之證明)、薪資轉 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證明文件。
 ㈣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(即自112年3月至114年2月)有無領取 政府補助(如租屋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緊急生活補助等) 或其他津貼(如傷病給付、纾困津貼等)?金額為何?並應 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。如無,亦請註明。
三、請提出現有交通工具(汽車、機車)行照影本,及現值為何 之證明文件。




四、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(地址:臺北市 ○○區○○街0號3樓)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 帳戶,並提出之。並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(自112 年3月起迄今)之全部存摺封面,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 戶歷史交易明細,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,如有非 薪資之存款,並請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、來源及性質。五、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(即自民國112年3月起迄今),有無財 產變動狀況?如有,應詳述其原因情事,據實向法院陳報【 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、無償(原始或繼受)取得、移轉予 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、喪、變更 權利之情形】。
六、請提出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」,及 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(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、投資性保單),說明投保內容,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,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。七、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消債條例第64之2條 第1項規定,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所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之1.2倍計算?如否,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 情形,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,以釋明支出情形及 必要性。 
八、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,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?若有,各積欠債務為何?請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,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,並提 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(例如借貸契約等) 、聯絡電話、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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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