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
聲 請 人 曾琦婷
代 理 人 林文鑫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四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文件、
資料及說明到院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,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
備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費品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附件:
一、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?為何積欠債務? 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?
二、收入部分,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:
㈠應說明聲請前二年(即自111年12月至113年11月)之每月薪 資數額為何?薪資領取之方式為何(如匯款、現金、支票等 )?並提出各類證明文件。
㈡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「本人」及 「受扶養親屬」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。 ㈢目前職業?最近半年每月薪資數額為何?(不得預先扣除生 活必要支出費用,如勞健保費用等),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 文件釋明,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;若為 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(包括工作 內容、工作單位、地址、職稱、負責人姓名等),並提出薪 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等,勿僅提出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,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 ,亦請陳報起迄時間。
㈣聲請人「本人」、「受扶養親屬」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(即自 111年12月至113年11月)有無領取政府補助(如租屋補助、
低收入戶補助、緊急生活補助等)或其他津貼(如傷病給付 、紓困津貼等)?金額為何?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。如 無,亦請註明。
三、請提出現有交通工具(汽車、機車)行照影本,及現值為何 ?如已報廢,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。四、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(地址:臺北市 ○○區○○街0號3樓)申請查詢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 構銀行之存款帳戶,並提出之。並提出聲請人及受撫養親屬 名下所有金融機構(自111年12月起迄今)之全部存摺封面 ,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,勿僅提出最後 一頁或餘額證明書,如有非薪資之存款,並請說明各項存款 之原因、來源及性質。
五、請提出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」,及 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(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、投資性保單),說明投保內容,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,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。六、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(即自民國111年12月起迄今),有無財 產變動狀況?如有,應詳述其原因情事,據實向法院陳報【 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、無償(原始或繼受)取得、移轉予 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、喪、變更 權利之情形】。
七、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主張須扶養母親,聲請人應 說明下列事項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:
㈠請說明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?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:診斷證明書、身心障礙證明等, 並說明聲請人每月是否「確實有支出」母扶養費? ㈡另有二位同順位之扶養義務人,應陳報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 務人如何決定扶養費用之分擔比例,聲請人所分擔之金額, 並提出除聲請人以外之其他扶養義務人111至113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。
八、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消債條 例第64之2條第1項規定,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所公告臺灣 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.2倍計算?如否,則請詳實說明目 前之必要支出情形,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,以釋 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。
九、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,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?若有,各積欠債務為何?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,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,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(例如借貸契約等)、聯絡電話、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