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閱卷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聲字,114年度,7號
PHDV,114,司家聲,7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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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家聲字第7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一十三年度司繼字第二七二號陳報遺產清
冊事件之卷宗。但卷宗內各繼承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
料禁止抄錄、攝影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
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;第三人經當事人同
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院
裁定許可,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陳君寶(身分證統一
編號:Z000000000號)間有債權債務關係,而鈞院113年度司
繼字第272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被繼承人即為陳君寶。聲
請人為瞭解被繼承人之相關資料,請准許閱覽該案件之卷宗
等語。
三、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本院支付命令及其確實證明書影本,足認
其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。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
無不合,應予准許,惟卷宗內各繼承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
編號等資料,原僅供本院確認其是否合法繼承人之用,與被
繼承人之金錢債務無關,且涉及個人身份資料之隱私,為防
止此等隱私資料外流,可能造成其他損害,故對該等資料之
抄錄、攝影加以限制。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家事法庭 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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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