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50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思儀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呂思儀住居
設於南投縣水里鄉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
本院無管轄權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