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重詐欺等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(刑事),金訴字,114年度,8號
PHDM,114,金訴,8,202509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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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金訴字第8號
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鄭宇軒

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
徒刑以外之罪,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
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告之意見
後,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費品璇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慧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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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