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等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(刑事),金訴字,114年度,14號
PHDM,114,金訴,14,202509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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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金訴字第14號
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魏杺霓

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追加起訴(113年度偵字第180
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  理 由
一、追加起訴意旨略稱:被告魏杺霓明知提供自己之金融機構帳
戶資料,並於嗣後從事提領、轉交帳戶內來源不明之款項,
顯可疑係在收取特定犯罪所得,並充當提領贓款而擔任俗稱
「車手」之角色,以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、所在
,竟仍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基於詐欺
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,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某時許,將
其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
土地銀行帳戶)之存摺、提款卡(含密碼)、網路銀行帳號
(含密碼)及印章等物,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、自稱「王
小祖」之成年男子,供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。再由不詳
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間某日起,以假投資、真詐財之
方式,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被害人廖○○、何○○、湯○○、陳○○
、宋○○、葉○○朱○○、張○○8人(下稱廖○○等8人)佯稱:可下
載Robinhood 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,廖○○等8人均不疑有詐
致陷於錯誤,先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,分別匯款新臺幣(下
同)1萬4,000元至90萬元不等金額至被告上揭土地銀行帳戶
,旋由被告或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,以網路
銀行功能轉帳之方式,將本件詐欺犯罪所得款項轉匯其他帳
戶,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,掩飾、隱匿各次詐欺所得之去
向及所在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
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
誣告罪,追加起訴,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
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
詞辯論為之,同法第303條第1款、第307條亦有明文。準此
,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,如於第一審言詞辯
論終結後,始追加起訴,則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,自應
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三、查本案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51
、694、868、1015、1057、1211號案件提起公訴,並經本院
收案審理後(113年度金訴字第9號,下稱前案),業於114
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等情,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、本院11
3年度金訴字第9號案件114年9月9日審判筆錄在卷可憑。而
檢察官認被告本案犯行,與前案間,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
連關係,遂於同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追加起訴,此有
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澎檢士和113偵180字第1149003399號函
上所蓋本院收案戳章及該案件之追加起訴書可資為憑。從而
,可認本案檢察官既係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,始向本院提
起本件追加起訴,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,其追加起訴之程
序違背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追加起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光億
附表一:
編號 被害人姓名 匯款日期及時間 匯款金額 1 廖○○ 111年11月30日9時19分 5萬元 2 同上 111年11月30日9時20分 1萬4,000元 3 同上 111年12月1日9時30分 2萬元 4 同上 111年12月5日9時24分 5萬元 5 同上 111年12月5日9時25分 5萬元 6 同上 111年12月5日10時8分 3萬元 7 何○○ 111年11月30日10時18分 3萬7,000元 8 同上 111年12月7日9時29分 5萬元 9 同上 111年12月7日9時39分 9萬元 10 同上 111年12月7日9時39分 10萬元 11 同上 111年12月7日9時40分 5萬元 12 湯○○ 111年12月1日9時7分 10萬元 13 同上 111年12月1日9時10分 10萬元 14 同上 111年12月1日9時15分 5萬元 15 同上 111年12月1日9時19分 5萬元 16 同上 111年12月2日9時3分 10萬元 17 同上 111年12月2日9時5分 4萬元 18 同上 111年12月6日13時13分 2萬元 19 陳○○ 111年12月1日10時11分 10萬元 20 同上 111年12月1日10時14分 2萬元 21 同上 111年12月8日9時19分 5萬元 22 同上 111年12月8日9時23分 5萬元 23 同上 111年12月8日9時27分 5萬元 24 同上 111年12月8日9時35分 5萬元 25 宋○○ 111年12月1日11時21分 5萬元 26 同上 111年12月6日13時5分 28萬元 27 同上 111年12月6日13時47分 20萬元 28 同上 111年12月6日14時19分 3萬元 29 葉○○ 111年12月5日9時25分 5萬元 30 同上 111年12月5日9時28分 5萬元 31 同上 111年12月6日9時12分 5萬元 32 同上 111年12月6日9時13分 5萬元 33 朱○○ 111年12月6日12時56分 5萬元 34 同上 111年12月6日13時5分 5萬元 35 張○○ 111年12月7日9時34分 90萬元

附表二:
編號 轉帳日期及時間 轉帳金額 1 111年11月30日9時52分 20萬3,302元(含附表一編號1、2號所示款項及其他不詳款) 2 111年11月30日10時27分 15萬22元(含附表一編號7號所示款項及其他不詳款) 3 111年12月1日9時40分 43萬50元(含附表一編號3、12至15號所示款項及其他不詳款) 4 111年12月1日10時12分 18萬22元(含附表一編號19號所示款項及其他不詳款) 5 111年12月1日10時44分 39萬158元(含附表一編號20號所示款項及其他不詳款) 6 111年12月1日12時36分 43萬5,015元(含附表一編號25號所示款項及其他不詳款) 7 111年12月2日9時53分 51萬413元(含附表一編號16、17號所示款項及其他不詳款) 8 111年12月5日9時42分 25萬3,800元(含附表一編號4、5、29、30號所示款項及其他不詳款) 9 111年12月5日10時25分 23萬5,800元(含附表一編號6號所示款項及其他不詳款) 10 111年12月6日9時42分 18萬3,440元(含附表一編號31、32號所示款項及其他不詳款) 11 111年12月6日13時48分 65萬4,388元(含附表一編號18、26、33、34號所示款項及其他不詳款) 12 111年12月6日14時20分 28萬5,000元(含附表一編號27、28號所示款項及其他不詳款) 13 111年12月7日10時6分 113萬8,750元(含附表一編號8至11、35號所示款項及其他不詳款) 14 111年12月8日9時52分 41萬3,500元(含附表一編號21至24號所示款項及其他不詳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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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