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60號
聲 請 人 王偉志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,前經聲請本院
以民國114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茲申報權
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支票
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
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
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法第7
25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,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
示催告在案,經聲請人聲請,於114年4月11日刊登於本院網
站,迄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卷,經核屬實,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
114年4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,是聲請
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儀庭附表:(同114年度司催字第48號)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發 票 日 (或到期日) 支票號碼 001 海德堡企業社楊兆雄 高雄銀行左營分行 208101110001 40,150元 114年2月28日 ATP04322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