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買賣價金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876號
CTDV,114,補,876,2025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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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876號
原 告 黃士恆
訴訟代理人 洪紹頴律師
洪紹倫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豪清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703,00
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,90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瑩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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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