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858號
CTDV,114,補,858,2025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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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858號
原 告 張竣堯
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純菁核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34,420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1,1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10,6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孫嘉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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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