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852號
原 告 佳皇紙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珮伶
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5,548,08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,4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謝群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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