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849號
原 告 邱久珍
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,78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32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瑩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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