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830號
CTDV,114,補,830,2025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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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830號
原 告 鉑川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漢斌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佑銨螺絲股份有
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
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943,05
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,21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5,71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瑩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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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鉑川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川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