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追償電費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810號
CTDV,114,補,810,202509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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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810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洪通澤

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追償電費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琮翰等核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01,155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22,67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22,17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陳瑩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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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