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809號
原 告 文春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賢
被 告 林慰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美濃區吉東段1728、17
31、1732、地號土地(原告權利範圍均為1/2,下稱系爭土地)
准予分割,而系爭土地(權利範圍均為1/2)於民國114年6月9日
之交易價格總價為新臺幣(下同)12,500,000元,有本院依職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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稽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,5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40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謝群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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