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96號
原 告 吳啟榮即嘟嘟科技工程行
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鑫智能科工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,239,6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,70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謝群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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