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792號
CTDV,114,補,792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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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92號
原 告 王奇章
上列原告與被告保固龍華新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
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
正(或補正完整),將以裁定駁回其訴:
一、訴之聲明應具體明確,且載明起訴之原因事實及理由、證據
、請求權基礎(即適用之法律關係、條文)。㈠本件原告起
訴狀所載訴之聲明:「被告應遵循條例、社區區分所有權人
會議決議、社區規約等法令規章與議事規則,善盡社區公共
事務管理;已造成社區之損失即應追索償還,帳目不實應即
改正」究是何意?並非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之聲明、亦未具
體。㈡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主張:一、被告涉嫌偽造文書
部分,係涉及刑事犯罪;二至四、被告涉嫌違反公寓大廈
理條例而請求依同條例第48條各款開罰部分,乃行政主管機
關之權責;五、被告涉嫌挪用侵占管理費部分亦涉及刑事犯
罪,難認已就本院起訴已陳明原因事實,是原告本件起訴,
不合民事訴訟程式要件,請予補正。
二、又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依原告所提書狀,無從得知原告
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?原告應補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
或金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謝群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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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