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785號
CTDV,114,補,785,202509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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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85號
原 告 吳俊雄
訴訟代理人 楊允佳律師
被 告 謝明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大樹區姑山段14地號土地
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之地上物(占用面積約為375平方公尺)拆
除,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450,000元(計算式:占用面積375㎡×公告土地現值1,200
元/㎡=450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謝群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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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