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09號
原 告 黃利容
被 告 陳常雄
陳和木
陳建治
陳水清
陳雋彥
陳雋哲
滑馗佐
滑梓佑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
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
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
準。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鳥松區育才段13地號土地准予
變價分割,而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9日買受上開土地權利範圍1/1
2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(下同)1,023,800元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
內政部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實價登錄專區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
是上開土地之交易價格應為1,023,800元,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為1,023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551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