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06號
原 告 郭芳成
吳雪蓮
沈煥傑
沈孟璇
沈美珍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
被 告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甘智全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仁武區仁營段1452、1464
、1463、1464-1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(面積各約15㎡,實際占用
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)拆除,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,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11,000元(計算式:1452
、1464地號土地占用面積30㎡×公告土地現值15,200元/㎡+1463、1
464-1占用面積30㎡×公告土地現值8,500元/㎡=711,000元)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9,5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謝群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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