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再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再字,114年度,13號
CTDV,114,聲再,13,2025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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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再字第13號
再審聲請人 郭維明
再審相對人 高聖傑
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高聖傑間聲請再審事件,再審聲請人對
於民國114年7月2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
,本院裁定如下:
 主 文
再審之聲請駁回。
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。
 理 由
一、按再審之訴,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;前項期間自判決
確定時起算,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,自送達時起算,民事訴
訟法第500條第1項、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對於確定
裁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,得
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,聲請再審,為同法第507條所明定。
經查,本院民國114年7月2日所為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
(下稱原確定裁定),因不得抗告而於同日公告時確定,並
於同年7月14日送達再審聲請人,再審聲請人於114年8月12
日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有其提出之民事再審狀上蓋用本
院收狀章戳之印文可稽,是其聲請再審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
,合先敘明。
二、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第
50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,表明再審理由,此為必須具備之
程式。表明再審理由,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
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,始為相當;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
事由,而無具體情事者,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。如未表
明再審理由,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,法院無庸命其補正,
逕以裁定駁回之(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裁定意
旨參照)。
三、聲請意旨略以:只會辦喜事,就是不敢辦上士,這就是橋頭
的地方法院。為什麼不敢辦①比中指、②手摸生殖器,但是"
幹你娘"辦的很快,只是會誤載等語。
四、經查,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經核其再審聲請狀並
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,依上開說
明,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,本院毋庸命其補正,應逕以裁
定駁回之。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佳佩


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慧如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孟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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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