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067號
聲 請 人 侯珷文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智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羅智耀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
三、請具狀陳報本件提示日是否有誤(據台端聲請狀記載提示日
為民國114年3月8日,早於到期日114年5月8日),若為誤載
,請具狀更正正確提示日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