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059號
CTDV,114,司票,1059,20250930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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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059號
聲 請 人 蔡聖豐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FLORES CATHERINE MACARANAS(凱瑟凌)間請
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票面額為新臺幣50,000元?抑是63,000元,如
為前者,請具狀更正。(台端提出之本票面額為50,000元,
然聲請狀卻記載本票面額為63,000元,兩者不一致)。
二、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金額為何?(因台端提出之本票面額為50
,000元,然聲請狀請求金額記載為63,000元,兩者不一致,
請具狀陳報釋明之)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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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