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057號
CTDV,114,司票,1057,20250923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057號

聲 請 人 乙○○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○○、甲○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丁○○、甲○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二、請釋明甲○○為共同發票人抑是背書人?如甲○○為共同發票人
,其依據為何?
三、臺端性別、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或提供其身分證正
、反面影本(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
或筆錄,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
統一號碼、職業及住、居所;聲請人為法人、機關或其他團
體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)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