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215號
CTDV,114,司拍,215,2025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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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215號

聲 請 人 王源彰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弘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林弘富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林弘富所有坐落高雄巿彌陀區山頂段300-2、3
01-14地號土地及其上148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、建物登記第
一類謄本(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、抵押權人、債務人暨債務
額比例、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)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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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