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214號
CTDV,114,司拍,214,20250923,3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214號

聲 請 人 林駿杰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財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溫財政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。
三、請提出相對人溫財政所有坐落高雄巿美濃區中興段193建號
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(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、抵押權人、
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、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)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