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204號
CTDV,114,司拍,204,202509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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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204號

聲 請 人 曾俊然
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陶金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陶金苗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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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