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183號
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秀蘭、賴昶壬、許馨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報被繼承人許繼鴻之完整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之最
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及請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
專區查詢被繼承人許繼鴻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
或陳報遺產清冊,並將查詢結果一併陳報本院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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