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
聲請人即債 何奕霈即何汶珊即何郁姍
務人
代理人 陳靜娟律師
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
代 理 人 王姿芳
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喬湘秦
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代 理 人 張簡旭文
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相對人即債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
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相對人即債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
送達代收人 張新銘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00樓之
電話:00-0000-0000分機409
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相對人即債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堯平
住同上 電話:0000000000
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鄭紹賢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併自聲請人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,於每月10日給付。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,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,逾期不為確答,視為同意;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過半數,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,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 ,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;更生方案經可決者,法院 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本條例)第 60條第1項、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, 而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,僅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、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永豐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 不同意,其餘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台灣樂天 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、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、遠信國 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、合迪股份有限公司、廿一世紀數位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、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院通 知後,逾本院所定10日期間內未表示意見,依法視為同意。 故本件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共 7名,已過債權人總數13名的半數,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共 新臺幣(下同)1,976,944元,逾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 權額2,971,609元之二分之一,更生方案已經債權人書面可 決,此有債權人陳報狀、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、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在卷足憑。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,其條件 為:自其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,每月 1期,6年共計72期,每月清償10,000元,總清償金額共720, 000元,清償成數為24.23%,於每月10日清償。又查,上開 更生方案還款總額遠超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,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, 且聲請人名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總額
僅為63,491元及105年出廠車輛已設定90,000元的動產抵押 債權,無殘值且無換價的實益,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之受償總額,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,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,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另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, 重建經濟生活,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,爰依本條例第62條 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 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附表:更生方案
每月1期,6年共計72期,於每月10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臺灣銀行 217492 7.32% 732 國泰世華 43735 1.47% 147 中國信託 487474 16.40% 1640 玉山銀行 99593 3.35% 335 永豐銀行 32495 1.09% 109 台北富邦 113876 3.83% 383 凱基銀行 104477 3.52% 352 台灣樂天 67414 2.27% 227 裕富數位 382147 12.86% 1286 遠信資融 33740 1.14% 114 合迪公司 0000000 40.84% 4084 二十一世紀 110271 3.71% 371 第一商銀 65398 2.20% 220 債權總額 2,971,609 每期清償總額 10,000 清償成數 24.23% 還款總額 720,000 補充說明: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,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,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,辦理相關手續。(非金融機構,如資產公司、電信公司等,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) 附件: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
准許更生之債務人,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:
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
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
三、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。
四、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。
五、不得搭乘計程車、高速鐵路及航空器,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。
六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七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八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
九、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。
十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。
十一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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