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4923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代 理 人 蘇秋慧
債 務 人 李瑞敏即李桂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74923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黑美林自助餐 館之薪資債權;惟查,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新北市樹林區 ,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 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