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4921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2樓
之6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
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9樓之1
電話:00-0000000
債 務 人 翁鳳娥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○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債權,經查, 債務人無勞保投保資料,對於郵局之存款未達起扣點,而債 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有限責任嘉義市公道理貨勞 動合作社之各類勞務報酬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在嘉義市西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 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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