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73422號
CTDV,114,司執,73422,202509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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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3422號
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債 務 人 鄭清旦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73422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資料,俾利聲 請執行;經查,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無薪資債權,屬執行不能 ;又其對於第三人鳳山新甲郵局有之存款債權,該第三人公 司設立登記在高雄市鳳山區區,此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 詢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 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 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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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