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9052號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0號5
樓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文鋒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電話:00-0000000#806
債 務 人 富士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設高雄巿三民區鼎新路72號12樓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法定代理 顏文政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10樓之2
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及扣押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支郵局存款,經查,債務人已辦理退保,另對於執行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高雄凹子底郵局之存款債權,惟依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鼓山區。依上開規定, 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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