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7226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徐明德
債 務 人 陳阿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67226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郵局存款及保險解 約金債權,俾利執行;經查,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無保險解約 金債權,惟對於第三人高雄籬仔內郵局有存款債權,該第三 人公司設立登記在高雄市前鎮區,有債務人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、保險公會函在卷可稽,揆諸上 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