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201號聲 請 人 洪明正即洪陳金娟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(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)。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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