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4年度,201號
CTDV,114,司催,201,202509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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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201號

聲 請 人 洪明正洪陳金娟之繼承人


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(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
)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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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