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4079號
TPDV,106,司促,14079,201708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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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7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代 理 人 吳美齡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黃濬翔
      陳淑鳳
      黃江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玖佰捌拾陸
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附表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淑鳳、黃│自民國106年0│至民國106年0│年息1.15%   │
│  │338986│江和、黃濬│2月01日起  │4月30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翔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6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15%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5月01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淑鳳、黃│自民國106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338986│江和、黃濬│3月02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翔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 附件:
 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6年度司促字第14079號)
 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:
   請求之事項
  一、債務人黃濬翔陳淑鳳黃江和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
    幣(以下同)338,98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
    。
  二、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   事實及理由
  一、緣借款人黃濬翔於就讀淡江大學時,邀同陳淑鳳、黃江
    和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
    乙紙(利息利率、逾期利息、違約金、轉入催收款後利
    率、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),並約定自借款人
   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
    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原
   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
   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6個月以上
    者,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;
    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,則自轉列催收
    款項之日起,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、遲延利息
    ,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
    1%固定計算,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
    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6個月內部分)或
   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
    部分)計算。
  二、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,訖今尚結欠本金338,986元
    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,迭經催討無效,依前
    訂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
    本息時,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,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
    均喪失期限之利益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
    本息暨違約金。另陳淑鳳黃江和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
    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三、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
    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
    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
    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
    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
    。
  證物:
  一、放款借據影本。
  二、就學貸款利率表。
  三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。
釋明文件:如上所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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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