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9998號
CTDV,114,司促,9998,2025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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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9998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林家薪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貳佰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家薪於民國111年0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2日起至民國113年08月12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08月20日止累計21,936元正未給付,其中17,921元為本金
;3,422元為利息;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林家薪於民國111年08月23日向債
權人借款3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1
8年08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4年08月20日止累計329,896元正未給付,其中28
2,785元為本金;47,018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林家薪於民國112
年04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1
3日起至民國114年04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
百分之11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
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20日止累計21,004元正
未給付,其中18,281元為本金;2,630元為利息;93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林家
薪於民國112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自民
國112年05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
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
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
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
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20日止累
計164,774元正未給付,其中141,586元為本金;23,095元為
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
(五)債務人林家薪於民國112年06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06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06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08月20日止累計107,522元正未給付,其中93,915元為本
金;13,514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5)所示之利息。(六)債務人林家薪於民國112年07月19日向
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9日起至民國
116年07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20日止累計153,068元正未給付,其中
135,256元為本金;17,719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6)所示之利息。(七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
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
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
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
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921元 自民國114年08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282785元 自民國114年08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8281元 自民國114年08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2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141586元 自民國114年08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2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 93915元 自民國114年08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2%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 135256元 自民國114年08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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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