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9779號
CTDV,114,司促,9779,20250901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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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779號

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
代 理 人 陳譽仁
債 務 人 李玉君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肆仟伍佰捌拾參
元,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表: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2,974,583元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.242% 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)。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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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