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524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孫靖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肆拾陸萬陸仟貳佰零貳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,599,663元 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.65% 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2 918,454元 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5% 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948,085元 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5% 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