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524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靖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「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
數以九期為限」,請具狀明確說明期數計算方式(每月1期?
每30天1期?或其他天數或方式,並提出期數計算依據及釋明
文件)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