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9361號
CTDV,114,司促,9361,2025090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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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361號
債 權 人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

法定代理人 周幼偉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芳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,並
提出相關釋明文件
說明:據台端聲請狀所載、借貸契約書約定,前述款項應於
立約日(即民國113年3月21日)次日起六十日內主動向內政部
警政署警察隊清償完畢,借貸契約書既約定自立約日起六十
日內清償完畢,則應自立約日起六十日後之翌日始負遲延責
任,則本件自立約日113年3月2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,並
提出相關釋明文件,若無誤載,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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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