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1149號
CTDV,114,司促,11149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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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149號
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蔡昀荃
債 務 人 李忠信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柒拾參元,及其中
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
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二點○○一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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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