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1093號
CTDV,114,司促,11093,2025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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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093號
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
代 理 人 楊予銣
債 務 人 李宏傑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參佰肆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起至民國一百零四
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
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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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