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0988號
CTDV,114,司促,10988,202509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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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0988號
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聞瑀璇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,及暨
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
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聞彩茵於民國91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
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
清償,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,經債權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
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
給付,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
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
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,將文
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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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