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0840號
CTDV,114,司促,10840,20250930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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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840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債 務 人 洪鴻彬


錢麗惠

一、㈠債務人洪鴻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捌佰壹
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,自民國
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
點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㈡債務人洪鴻彬錢麗惠應向債權人
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㈢債務人洪鴻彬
錢麗惠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聲請更正狀所
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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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