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0840號
CTDV,114,司促,10840,20250918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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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840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鴻彬錢麗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就請求金額新臺幣2,468元,請求債務人錢麗惠
一人給付?抑是請求債務人洪鴻彬錢麗惠連帶給付?(聲請
意旨記載請求債務人錢麗惠連帶給付?聲請意旨不明)
二、債務人洪鴻彬錢麗惠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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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