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0832號
CTDV,114,司促,10832,2025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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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2號
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蔡淑蕙邱慶文之繼承人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慶文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給
付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89,641元 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3.03% 114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409,742元 11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5.99% 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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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