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814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債 務 人 楊淑如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參拾壹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伍拾伍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四
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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